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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这样导出的微信账单明细,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来源:  发表于:2020-06-18 09:32:19  

目录

微信,从一开始单纯的社交软件

逐渐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

伴随着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出现

微信又成为备受青睐的新兴线上支付方式

因此,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

微信转账、红包记录

便成为重要的支付凭证


在司法实践中,

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

都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

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

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

该种方式费时费力

证据效力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鉴于此

最近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

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

方便用户自行取证


只需8个步骤就能有效取证哦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最后生成的交易证明是这样的


// 注意事项喔!//
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建议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附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明:文章来源于山东高法、法务之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找大状”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400-166-1638,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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